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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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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1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退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石靜芬  

被      告  健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塏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雄補字第12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於114年6月13日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