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16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冠騰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