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17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70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告  楊暐倢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486元,及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8,486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