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783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陳紀蓉
被 告 李亘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66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7,197元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16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