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8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黃靜美
被 告 錢愇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457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209元,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1,45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