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18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8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蔡譽彬  
            陳瑛祺  
被      告  沈洢妃即沈思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145元,及其中本金73,697元自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