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0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謝衣芳
被 告 黃武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二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