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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20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0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謝衣芳  
被      告  黃武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二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