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0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立安
被 告 孫雲飛
楊奇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楊○○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萬3,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萬3,823元
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