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03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凱緯(原名:張凱幃)
輔 助 人 張順集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337元,及其中本金52,691元自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