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饒婉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萬7,820元及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6萬7,820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5款、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2條規定,原告得代位被害人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6萬7,82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