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2061號
原 告 優品拓展有限公司
被 告 蘇柏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