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0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阮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電信費,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裁定之抗告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須表明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抗告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