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2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宜萱
被 告 陳昱龍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035元,及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7.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