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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2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32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王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