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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2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要保人變更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3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林盟凱  
            賴明佑  
被      告  張芳婷  
            陳怡樺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言詞辯論程序錯誤(本件性質上為形成訴訟,金錢給付訴訟,不得適用小額程序,應適用簡易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待另分「雄簡」字別案號後,另行通知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