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24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方世傑(已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被
繼承人方世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等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更正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
具狀陳明是否聲明
上開繼承人
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欠缺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同條第2項第1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提起
本件訴訟,然被告方世傑於同年9月8日
死亡,有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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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被告既於
起訴後死亡,
參諸上開規定,
爰命原告限期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方能依法通知後續行本件訴訟,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