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4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柏誠
蘇一川
賴怡潔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133元,及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