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24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4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孫志賢  
            謝念錦  
被      告  陳禹菲即劉維宗之繼承


            劉癸明即劉維宗之繼承人


            鄭宇淑即劉維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維宗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維宗遺產
之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
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