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4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孫志賢
謝念錦
鄭宇淑即劉維宗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劉維宗遺產之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
繼承人劉維宗遺產
之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