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4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嘉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9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