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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24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4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佳恆  
被      告  洪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9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