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50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田忠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