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5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婷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208元,及其中新臺幣3,491元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71%計算之利息;新臺幣15,635元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新臺幣17,336元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20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