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25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鄭卉珺
被 告 謝進益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依
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茄萣區,有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25、27頁),又被告住所在高雄市路竹區,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依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或
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