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259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宏昌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時,不
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
二、
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又
兩造間簽訂之房屋貸款
委任契約書第7條固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
惟原告為法人,
被告為自然人,且該約定書外觀上係以電腦預為文字處理而用於同類契約之約定,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且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但書規定之適用。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應由本院管轄,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