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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26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應退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621號
原      告  湯子瑩  
被      告  全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地球村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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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應退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800元。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