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26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翁芝語即翁伊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