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7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永祺
被 告 洪乾銘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37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