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8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琮祐
被 告 魏孝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33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33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