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857號
原 告 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麗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