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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被      告  邱吉峰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萬3,045元。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市安平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侵權行為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考量被告應訴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