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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2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94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廖常宏  
被      告  楊近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致電本院表示因家人住進加護病房,故該次庭期無法到庭答辯,並於115年2月10日具狀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憑,信被告確因突發事故需照料家人致無從到庭,故其聲請展延期日核屬有據。復被告亦表示願與原告試行和解,為兼顧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