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294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近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致電本院表示因家人住進加護病房,故該次庭期無法到庭答辯,並於115年2月10日具狀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憑,
堪信被告確因突發事故需照料家人致無從到庭,故其
聲請展延
期日,
核屬有據。復被告亦表示願與原告試行和解,為兼顧
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