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41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振益
被 告 趙為
趙雙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1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
違約金。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1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