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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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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4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栗子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栗子穎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