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佩伶
陳瑛祺
被 告 謝素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044元,
及其中新臺幣50,028元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9.36%計算;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04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