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7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孫志賢
謝念錦
被 告 江稷宥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7,760元,及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7,760元
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為103年10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7頁),至
本件交通事故112年7月12日發生時,車齡已8年餘,則原告賠付之零件費用
折舊後應僅剩殘價4,328元(依平均法計算:25,968【零件費用】÷6【耐用年數+1】=4,328),加計不用
折舊之工資1萬7,696元及烤漆費用1萬5,736元,合計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3萬7,76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