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8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冠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0,025元,及自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0,02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為104年9月出廠(見本院卷第23頁),至
本件交通事故112年8月7日發生時,車齡已8年,則原告支出之零件費用
折舊後應僅剩殘價525元(依平均法計算:3,150【零件費用】÷6【耐用年數+1】=5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毋庸折舊之工資9,500元,合計原告得代位請求賠償之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1萬0,02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