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13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楷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