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918號
被 告 趙英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其被
保險車輛遭被告侵權行為所損害而代位提起本件訴訟,本件
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南市南區,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道路
交通事故資料
可憑,被告之
住居所則在高雄市橋頭區,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均非屬本院轄區。是依
上開規定並審酌被告應訴及證據調查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
管轄,
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