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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建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20號
原      告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訴訟代理人  郎約翰  
被      告  永宸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高雄市大社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1至12頁、第109至112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