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于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被 告 玉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