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哲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申請
信用卡,並
持有伊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然自結帳日民國114年1月5日止,被告尚積欠消費本金新臺幣119,745元、利息5,026元及逾期費用1,200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
信用卡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