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原 告 藏寶盒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柏銓間請求給付酬勞及
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
本件品牌行銷合約之契約
當事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或是「蘇柏銓」?如原告主張簽約人係「我愛夏天餐酒館」,而欲以「我愛夏天餐酒館」為起訴對象,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並提出「我愛夏天餐酒館」之工商登記資料或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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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