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128號
原 告 藏寶盒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蘇柏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及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間之服務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報酬及違約金共新臺幣216,250元,有民事
起訴狀在卷
可考。而被告籍設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復據原告陳報本件契約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見本院卷第69頁)。是
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並已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69頁)。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