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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字第 1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1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江采芯即江靖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訴外人即特約商購買商品及服務,並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下合稱系爭契約),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89,896元,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依分期之期數,每期繳付價金,如未依約定時清償任一期款項,其餘尚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遲延利息被告僅繳納部分款項即未再繳付,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零卡分期申請表約定事項、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29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綜合卷內事證及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又系爭契約第10條固約定:申請人如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云云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又債權讓與得以對抗債權人之一切事由對抗受讓人,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須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查本件附表二編號1至3之商品價金總額分別為123,600元、112,368元及53,928元,5分之1即各為24,720元(計算式:123,600×1/5=24,720)、22,474元(計算式:112,368×1/5=22,473.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及10,786元(計算式:53,928×1/5=10,785.6),而被告每期應付款各如附表所示,故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各遲付5期,遲付價額即達全部價金5分之1(計算式:24,720÷5,150=4.8;22,474÷4,682=4.8;10,786÷2,247=4.8)。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均從113年5月20日當期開始即未付款,有還款明細可稽,故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3應各自113年7月20日、113年9月20日、113年9月20日當期之款項未付後,所欠款項達到總價金5分之1,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未繳金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故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訖日
利率
1
15,450元
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84,276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8,199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37,925元

附表二: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
分期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晶鑽時尚診所
雷射
5,150元
24
123,600元
自111年8月20日起至113年7月20日止
21
15,450元
2
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SRF
4,682元
24
112,368元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
6
84,276元
3
晶鑽時尚診所
微整
2,247元
24
53,928元
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7
38,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