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149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淧特拉國際跨業殿堂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8萬2,0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5,270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8萬2,027元
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淧特拉國際跨業殿堂有限公司(下稱淧特拉公司)於111年11月2日
邀同被告王巧容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萬元(分45萬元、5萬元二筆),約定借款
期間為7年,到期日為118年11月2日,前一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不還本,自第二年起分72期,每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每月攤還本息,利息如附表,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逾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淧特拉公司自114年5月2日起即違約未繳款,
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王巧容既係本件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攤還紀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9頁),經本院審閱上開申請貸款及欠款文件,均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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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4年6月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自114年7月3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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