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梅苓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原審判決結果為「
原告之訴駁回」,故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1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固以
上訴聲明第三項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本息,
惟上訴人如欲再擴張其聲明請求金額者,基於第二審程序
乃因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開始,上訴人提起上訴併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性質上為訴之追加,須待合法上訴後,始有請求第二審法院為准、否追加之權利,
尚非本件裁命補繳上訴費之程序中所得審究,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