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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6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俐蓁  
被      告  聯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4,230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