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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696號
原      告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億  

被      告  日光島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4,328,000元本息,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並於114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51,778元,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