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1731號
上 訴 人 林子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