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簡字第 18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被      告  蘇少鵬(原名金少鵬)

            林岱諾即蘇尹龍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岱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尹龍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蘇少鵬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3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670元由被告林岱諾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尹龍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蘇少鵬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83,3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蘇少鵬(原名金少鵬)於民國108年9月19日邀訴外人蘇尹龍(已於113年4月12日死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並簽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15%計息,由銀行自行吸收週年利率0.06%,即應按週年利率1.775%計息。若本件債務轉列催收款項時,用利率自轉列催收日起按約定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即按2.775%計算。蘇少鵬應於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蘇少鵬陸續向原告申請核撥就學貸款,共計201,334元。蘇少鵬自112年7月18日起即不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尚欠本金183,35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連帶保證人即訴外人蘇尹龍死亡後,其繼承人金慧珊、蘇少鵬、金少薇、蘇光明、林美玉、林蘇俐文、林柏澄均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7號民事裁定准予備查在案。而被告林岱諾為蘇尹龍之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自應於繼承蘇尹龍之遺產範圍內,與蘇少鵬就系爭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約定事項、臺東地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7號民事裁定公告、蘇尹龍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就學貸款歷史交易明細、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負擔情形表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34、57頁),經本院核對無誤,本院依據上開證據調查結果,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林岱諾於繼承蘇尹龍之遺產範圍內,與蘇少鵬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83,351元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4年1月2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