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簡字第2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樂騏企業有限公司
以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楊豐源(原名:楊宗憲)即國力生鮮批發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730元(含本金183,454元及計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276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83,7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